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韩国最高法院认定,电影缺少字幕和口述影像构成歧视
韩国最高法院确认,三家主要影院运营商未提供口述影像、字幕及接收设备,对盲人和聋人观众构成歧视。四名原告于2016年提起诉讼,十年后作出的这一裁决认定,无障碍观影是一项权利,不仅关乎文化生活,也关乎个人发展、社会参与和社会融入。
最高法院否定了首尔高等法院确定的补救措施。该措施通常将无障碍放映限定为达到300座门槛的影院放映场次的3%。最高法院认为,这种做法同时限制放映场次和适用影院范围,过度侧重运营商的成本。案件将发回下级法院,以确定范围更广、平衡更合理的补救措施,兼顾残障人士的平等观影权、运营商的经济自由,以及在不损害实质性观影机会的前提下控制成本的方式。
判决本身也示范了如何提高无障碍程度。最高法院首次提供了易读版判决,以简短、通俗的文字和视觉材料呈现。宣判期间,口头发言同步显示为字幕,并通过手语翻译传达。影院义务的最终范围尚未确定,但歧视认定现已成立,狭窄的3%框架必须重新审视。